(2017)皖0824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幽萍与杨旭东、杨小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幽萍,杨旭东,杨小凤,储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980号原告:陈幽萍,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杨旭东,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杨小凤,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储辉,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幽萍诉被告杨旭东、杨小凤、储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起诉时,发现被告杨旭东、杨小凤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起诉时,发现被告杨旭东、杨小凤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盛青审 判 员 郭万流人民陪审员 张正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