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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兴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宁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兴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宁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2017)辽0111民初3280号 原告:沈阳兴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许宁丹。 原告沈阳兴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宁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沈阳兴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兴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照煦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奕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