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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6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淼与黄永明、梁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淼,黄永明,梁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6368号原告:李淼,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张朵,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永明,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梁侠,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李淼与被告黄永明、梁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淼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荣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