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6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淼与黄永明、梁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淼,黄永明,梁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6368号原告:李淼,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张朵,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永明,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梁侠,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李淼与被告黄永明、梁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淼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荣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