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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4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刚与陈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刚,陈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544号原告:赵刚,男,1987年6月18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陈晓波,男,34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赵刚与被告陈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刚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刚承担。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友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