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民终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张玉芳、朱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芳,朱成华,孙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终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芳,女,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成华,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原审被告:孙权,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上诉人张玉芳因与被上诉人朱成华、原审被告孙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玉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玉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玉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张玉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艳军审判员 荆献龙审判员 梁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