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6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毅、张雁等与宋惠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毅,张雁,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宋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6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毅,男,55岁,1961年10月22日。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雁,女,53岁,1964年4月23日。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地址:甘井子区红旗镇岔鞍村。法定代表人张雁,该公司总经理。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景芳,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惠红,女,46岁,1971年3月13日。上诉人张毅、张雁、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惠红民间借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民初8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毅、张雁、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毅、张雁、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上诉人张毅、张雁、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1400元,由上诉人上诉人张毅、张雁、大连北方成套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 君审判员 陈 薇审判员 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