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尤丽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丽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1188号移送执行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被执行人:尤丽青,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闽民终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尤丽青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尤丽青的银行存款58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尤丽青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继红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代理审判员 曾晓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