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恢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文华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紫光阁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恒成金汇仓储有限公司、河南馨星永仁药业有限公司、陶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02执恢367号之一驻马店市紫光阁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恒成金汇仓储有限公司、河南馨星永仁药业有限公司、陶菊生:你与王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如逾期不履行,除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外还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特此通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