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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88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x,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确山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河南省确山县留庄镇刘寨村方庄组。因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臧俊峰、范烨,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俊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臧俊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3日6时41分许,被告人陈xx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驾驶无号牌叉车沿广州市海珠区凤浦中路东行驶至凤浦中路会展南五路路口东约5米处时,遇被害人谭某华在其前方机动车道内同方向行走,被告人陈xx未尽谨慎驾驶义务,驾驶叉车碰撞谭某华身体后致谭某华倒地,后叉车碾压过谭某华身体,造成行人谭某华送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谭某华死因系胸腹部脏器损伤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xx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调查。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xx通过家属与被害人谭某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人民币165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陈xx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资料、被害人谭x华的亲属关系证明、广州正营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拖车作业单、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委托书、被害人谭永华的劳动合同及所属公司的营业执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赔偿收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作出的穗公交海认字【2017】第440102201700022-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交(海)鉴(尸)字【2017】1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广东安盈汽车保险事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粤安检2017字H1704134622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车速检验报告书及属性说明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照片及笔录、视频监控及截图、尸体检验照片、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款收据、银行转账记录、亲属关系证明、被害人家属身份证、证人谭某连的证言、证人陈某军的证言、被告人陈xx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陈xx犯罪后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陈xx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赖冠球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邓玉林人民陪审员  何佩贤人民陪审员  谭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袁庆波冯志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