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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恢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大庆晟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从海波买卖合同纠纷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晟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从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恢执64号申请执行人大庆晟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从海波。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从海波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同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化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