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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3执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建君与被执行人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廖建、廖泽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君,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廖建,廖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3执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建君。被执行人: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电信街109号。法定代表人:廖子先,总经理。被执行人:廖建,男。被执行人:廖泽君,男。担保人:仁寿建国兴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奎星街50号。法定代表人:陈俊儒。本院在合并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君与被执行人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廖建、廖泽君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洪雅县人民法院(2017)川1423执187号和(2017)川1423执180号〕中,仁寿建国兴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在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大道2段99号11楼的商业用房(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0597**号,建筑面积1748.25㎡)为被执行人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公司提供担保,以便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且未查找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祁明跃审判员  黄 飞审判员  孟邦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