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4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宏斌和任孝峰、任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824执595号任孝��、任瑞虎:你们与申请执行人杨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晋0824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宏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归还申请执行人杨宏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杨宏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4)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04531001040019628特此通知审判长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