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江西恒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恒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43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恒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峰录,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雄。申请执行人江西恒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雄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雄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罚款、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215,356元(未含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因被执行人刘雄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江西恒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3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佳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