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民终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武汉雄纽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武汉雄纽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1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九阳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赵晓,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雄纽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工业园8号(15)。法定代表人:郭泽南,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雄纽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3民初1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其与原审原告武汉雄纽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中油科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运平审判员 陈 林审判员 全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