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4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姚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张福军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506号原告:姚某,男,2005年4月30日出生。原告兼原告姚某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姚某之母),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被告:张福军,男,55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姚某、刘某与被告张福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姚某、刘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刘某撤诉。审判员 赵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长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