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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4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姚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张福军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506号原告:姚某,男,2005年4月30日出生。原告兼原告姚某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姚某之母),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被告:张福军,男,55岁,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姚某、刘某与被告张福军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姚某、刘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刘某撤诉。审判员  赵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长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