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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7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公司与李勇保险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公司,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7执5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公司,住所地岚县县城人民路61号。负责人王新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勇,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127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公司保险费1109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580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25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元,申请执行费66元,但被执行人李勇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勇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勇的银行存款118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