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91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王福彪与徐州阿丽娜饮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彪,徐州阿丽娜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91执833号申请执行人:王福彪,男,1956年2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徐州阿丽娜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董广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彪与被执行人徐州阿丽娜饮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了6000元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经本院查实,撤销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391执8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军审 判 员 冯 涛代理审判员 杨增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