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易会兰、易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会兰,易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易会兰,女,1968年7月8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易建明,男,196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易会兰申请易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按规定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3民终8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易建明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军审 判 员 潘涛审 判 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袁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