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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易会兰、易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会兰,易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易会兰,女,1968年7月8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易建明,男,196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易会兰申请易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按规定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3民终8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易建明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军审 判 员  潘涛审 判 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袁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