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汤晓涛、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晓涛,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693号申请执行人汤晓涛,女,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汤晓涛与被执行人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荣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荣成市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汤晓涛违约金33941.4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24元及执行费40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