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745号被执行人屈某某,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住蒲城县,村民。被执行人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526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屈某某未履行罚金缴纳义务。本院201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屈某某已���罚金4000元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陕0526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晗露审 判 员 张 维代理审判员 曹喜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红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