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孟宪光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孟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45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989号。法定代表人:王波,局长。被执行人:孟宪光,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孟宪光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211执24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