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刑更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秦文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刑更172号罪犯秦文波,男。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鸡冠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文波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5年11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7年8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文波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于2017年1月24日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秦文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文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石玉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福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