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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冯咏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冯咏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广东省南海东风藤木集团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38号房地产发展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7716811P。法定代表人:谢智雄,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咏军,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南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5757539U。负责人:王灏斌。原审被告:广东省南海东风藤木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802682A。法定代表人:梁正桥。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咏军以及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广东省南海东风藤木集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4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涉及南海宏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威公司系台港澳与境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且其中之一的投资者系香港宏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涉案金额600万元,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本案依法应当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均不属于涉外企业,涉案金额6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不具有上述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情形,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