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厉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244号原告:厉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厉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厉某以被告张某当庭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某以被告张某当庭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厉某负担。审判员 薄新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