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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厉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244号原告:厉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厉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厉某以被告张某当庭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某以被告张某当庭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厉某负担。审判员  薄新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