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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江碧瑜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骏豪美食店劳动争议纠纷(2017)粤0114执2678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粤0114执267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碧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骏豪美食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碧瑜申请将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骏豪美食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骏豪美食店拒不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骏豪美食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执行员  杨文秀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嘉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