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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行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利辛县不动产登记局、王雪涛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利辛县不动产登记局,王雪涛,利辛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6行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前进路。法定代表人宋际洲,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蔚,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昊,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雪涛,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现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范兴龙,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文化路。法定代表人程莉,县长。委托代理人牛国旗,该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上诉人利辛县不动产登记局因被上诉人王雪涛诉其房屋登记管理行政撤销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行初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利辛县不动产登记局的委托代理人王蔚、陈昊,被上诉人王雪涛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兴龙,原审被告利辛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牛国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行初6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员  胡献春审判长  温茂林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虓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