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世德建材租赁部与罗锦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世德建材租赁部,新疆天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罗锦华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503号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世德建材租赁部,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巴彦岱基建路工业区靶场路15号,注册号654102610043601。经营者:娄世德,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新疆天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桃园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792265268H。法定代表人:李喜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锦华,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世德建材租赁部与被告新疆天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罗锦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世德建材租赁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1元,由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世德建材租赁部承担。代理审判员 游海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