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2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梅平与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万载县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梅平,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万载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2民初1460号原告:郭梅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屹,被告京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万载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康乐大道阳乐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NA35GJW50F。法定代表人:夏三翕。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良,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及第。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梅平诉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万载县供电分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梅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万载县供电分公司。本院认为,原告郭梅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梅平撤回对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万载县供电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梅平负担。审 判 长 冯包根代理审判员 龙火星人民陪审员 辛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亚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