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申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任国辅与杨蓉芳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国辅,杨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53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任国辅,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华,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蓉芳,女,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霞,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任国辅因与被申请人杨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9民初15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国辅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是案外人韦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既无事先借款合意,也无事后的借据确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缺乏依据。申请人还称,本案所涉款项是案外人通某向被申请人融资归还之前用任国辅名义向银行的借款,且案外人已通某其私人账户向被申请人或其丈夫作了归还。任国辅据此认为法院判决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重审本案。被申请人杨蓉芳述称,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本案没有关系,相关理由其在原审中也曾提出过,但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被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无误,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杨蓉芳向法院起诉债权,其提供了向任国辅的转账凭证,对此任国辅提出异议,称该笔款项实际已由案外人对杨蓉芳进行了归还,但其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案外人与杨蓉芳之间的资金往来与本案借贷关系属同一借贷关系,原审法院对任国辅的主张不予采信,判决支持杨蓉芳的诉请并无不当。任国辅申请再审,其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将向银行所贷款项转划给了案外公司,亦不足以证明杨蓉芳与案外人就本案所涉借贷关系作了了结,对其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国辅的再审申请。法官助理周加佳审判长 韩 峰审判员 王泳雷审判员 蒋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