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7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朱保健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保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7785号原告朱保健,男,1985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杜金明、王来滨(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代表人张国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保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立案后经催缴7日内没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保健撤诉处理。审判员 窦玉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正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