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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14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牟宣叶、徐正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宣叶,徐正善,王云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4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牟宣叶,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徐正善,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住黄岩区。被执行人王云程,女,1964年1月30日出生,住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宣叶与被执行人徐正善、王云程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1月05日向被执行人徐正善、王云程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徐正善、王云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牟宣叶借款本金人民币237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760元、公告费400元,申请执行费26104元。但被执行人徐正善、王云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徐正善、王云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1、被执行人徐正善、王云程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进行冻结。其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徐正善、王云程的银行存款共计43600元,优先偿付本案案件受理费25760元及部分执行费17840元。2、在执行中,依法拍卖成交了被执行人徐正善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街小区3幢3单元1101室和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海棠新村36幢140单元402室及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青年东路100号房地产各一处,拍卖成交总金额为334.7万元,依法优先偿付房地产抵押债权156.16846万元、房地产交易环节被执行人应负税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后,余款偿付了本案债务。3、被执行人徐正善、王云程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徐正善、王云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5、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徐正善、王云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徐正善、王云程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正善、王云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徐正善、王云程分别实施罚款2500元。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徐正善、王云程。截止目前,本院已执行到执行款3390600元,优先偿付房地产抵押债权、诉讼费、执行费等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1603598.4元。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正善、王云程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牟宣叶告知财产调查、案件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徐正善、王云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牟宣叶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扣划、拍卖执行裁定、调查谈话笔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正善、王云程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牟宣叶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邵 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