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1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林口县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伊春永旺食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口县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春永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2执45号申请执行人:林口县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善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伊春永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口县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春永旺食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发出申报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伊春永旺食品有限公司无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伊春永旺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均已抵押贷款,其公司的整体生产设备价值大大超出申请执行标的,无法拆开处分,且申请执行人不对该公司生产设备申请评估拍卖,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东审判员 李 东审判员 牛辉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凌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