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董俊茹与徐静、贾洪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俊茹,徐静,贾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50号申请人:董俊茹,女,195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徐静,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满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贾洪伟,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董俊茹与被申请人徐静、贾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董俊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