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爱祥、卢锦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爱祥,卢锦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873号申请执行人:卢爱祥,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锦丰,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卢爱祥与被执行人卢锦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卢爱祥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向卢锦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卢锦丰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卢锦丰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随即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卢锦丰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控,派执行人员前往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卢锦丰房产、车辆情况,并对卢锦丰经常居住地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卢锦丰的房产于2017年6月16日由本案查封,并由(2015)永执字第1438号案件处置中,此外卢锦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74000元及利息,卢锦丰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将此上述情况告知卢爱祥,卢爱祥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陈 锦 安审判员 胡 学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小青(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