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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4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章贡区华艺电器经营部、郝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贡区华艺电器经营部,郝余华,陈玉兰,赣州市海天星电器有限公司,魏赣徽,黄红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4953号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26号。注册号:91360700160192902C。法定代表人:谢京华。被告:章贡区华艺电器经营部,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29号赣南贸易广场电器西街20号注册号:360702600292331法定代表人:郝余华。被告:郝余华,男,汉族,1956年4月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被告:陈玉兰,女��汉族,1958年6月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被告:赣州市海天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48号2栋1单元402室。注册号:91360702581641120E法定代表人:魏赣徽。被告:魏赣徽,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黄红生,男,汉族,1968年12月13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贡区华艺电器经营部、郝余华、陈玉兰、赣州市海天星电器有限公司、魏赣徽、黄红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2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611元,由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吴 芬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代理审判员  钟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邻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