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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4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与李晓曦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李晓曦,长沙和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291号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443号。法定代表人:周宗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斌,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波,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长沙和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新建东路35号阳光锦城1栋1712房。法定代表人:胡湘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诉被告李晓曦、第三人长沙和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晓曦、第三人长沙和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供电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方群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