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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吴振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368号被罚款人:吴振宇,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执行完毕,不能再次恢复)。本院在执行仙居永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相宝、孙荣伟、郑燕华、吴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吴振宇拒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吴振宇罚款100元,限在2017年8月25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