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执民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吴振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368号被罚款人:吴振宇,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执行完毕,不能再次恢复)。本院在执行仙居永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相宝、孙荣伟、郑燕华、吴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吴振宇拒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吴振宇罚款100元,限在2017年8月25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