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执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静与李耀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李耀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保96号申请人李静。被申请人李耀奇。申请人李静与被申请人李耀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依法作出的(2017)陕0113财保11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李耀奇位于西安市大寨路6号莱安逸珲19幢1单元11601号(合同登记备案号Y13012218,商品房预售合同号2012196)房屋一套。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将本院(2017)陕0113财保114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该中心已将上述房屋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财保11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南打印:王亚南校对:王亚南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