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陈某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刑初258号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1,绰号:“盲辉”、“顿头辉”,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英德市,因赌博于1998年10月20日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英检公诉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昌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1在2017年间,去到英德市白沙镇太平街向“佛冈志”(真实身份不明,在逃)购买到海洛因后,在其位于英德市桥头镇中心小学附近的家中一楼窗口多次将海洛因销售给多名吸毒人员,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2月21日中午及晚上,被告人陈某1先后两次共销售人民币90元的海洛因给陈某(已被处以行政处罚)。2、2017年春节后,被告人陈某1先后三次销售人民币131元的海洛因给范某(已被处以行政处罚)。3、2017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1一次销售人民币100元的海洛因给龙某(已被处以行政处罚)。4、2017年2月1日,被告人陈某1一次销售人民币30元的海洛因给邓某。5、2017年3月13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陈某时在其住所扣押到疑似毒品一批及电子秤等贩毒用具,经检验,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1.5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海洛因、电子秤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证人陈某、范某、龙某、邓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1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陈某1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1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查获的违禁品海洛因及和供犯罪所用的电子秤,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炳金审 判 员 黄秀添人民陪审员 巫雪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赖静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