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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赵小群、彭荣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群,彭荣丹,彭艳,彭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赵小群,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系被害人杜应飞之长女。申请执行人彭荣丹,女,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杜应飞之次女。申请执行人彭艳,女,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杜应飞之三女。被执行人彭龙,曾用名彭中妹,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申请执行人赵小群、彭荣丹、彭艳与被执行人彭龙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2刑初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彭龙在“工商、车辆、房产、银行”等部门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至六××特区龙××乡××村对被执行人彭龙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彭龙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仍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执1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 金代理审判员  黄尧举代理审判员  李令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发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