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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民终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张述林、张丙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述林,张丙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终41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宝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艳,该公司出纳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才,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述林,无业。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丙奎,无职业。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述林、张丙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7)黑8103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考虑被上诉人实际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恒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鲁 民审判员 赵玉忠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士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