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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飞申请执行齐光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齐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刘飞,男,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延安市安塞区化子坪镇梁河行政村墩沟村,住安塞区建华镇沐浴政村乔家尧村。被执行人齐光胜,男,汉族,1987年3月6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建华镇沐浴政村乔家尧村。本院在执行刘飞与齐光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齐光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齐光胜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17年8月25日被执行人齐光胜自动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