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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松申请执行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755号申请执行人:王松,男,汉族,1986年6月10日生,攀枝花供电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法定代表人:贺鹏,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松与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米易县石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2017)川0422执7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翊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