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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32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6月17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锦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沿,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男,1970年9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凡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