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32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6月17日生,汉族,公司职员,住锦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沿,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某,男,1970年9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宏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凡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