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督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兰香与被申请人刘燕申请支付令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兰香,刘燕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督23号申请人:宋兰香,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赵仁意,男,阳泉市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燕,女,汉族,石家庄货运中心白羊墅营业部工作人员。申请人宋兰香与被申请人刘燕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26日发出(2017)晋0302民督2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燕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支付令送达地址,本院发出支付令后在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申请人的其它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晋0302民督2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宋兰香负担。审判员 贾常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灵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