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金生与王晓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生,王晓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231号原告:金生,住德惠市。被告:王晓东,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生与被告王晓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金生25元,由原告金生负担25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金生负担。审 判 长 崔英健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