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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金生与王晓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生,王晓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231号原告:金生,住德惠市。被告:王晓东,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生与被告王晓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金生25元,由原告金生负担25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金生负担。审 判 长  崔英健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