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恢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澎、青岛青烟行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澎,青岛青烟行物流有限公司,李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317号申请执行人张澎,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青烟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李尚勇,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李尚龙,男,汉族,系青岛青烟行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张澎与被执行人青岛青烟行物流有限公司、李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6日审结。该案(2014)李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84200元,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2.5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本金人民币842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2.5元及本案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163元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