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汪道保与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道保,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488号申请执行人:汪道保,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齐光。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道保与被执行人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汪道保工伤赔偿款70000元,违约金20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250元,以上共计91250元。被执行人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91250元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902民初24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翱翔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书 记 员 刘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