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8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杜德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杜德兰,邹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8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路。负责人:方海涛,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峰,该分行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少华,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德兰,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邹红军,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杜德兰、邹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2日以(2017)皖0603执81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杜德兰、邹红军共有房产,现因该房产已处置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杜德兰、邹红军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