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5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冯连宽与戎文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连宽,戎文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5169号原告:冯连宽,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戎文选,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冯连宽与被告戎文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冯连宽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冯连宽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连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冯连宽负担。审 判 长 刘兵伟审 判 员 刘世伟人民陪审员 苏晓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志恒 来源:百度搜索“”